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709 條
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,出名營業人,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。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,僅返還其餘存額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709 條
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,出名營業人,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。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,僅返還其餘存額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