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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00 條
稱隱名合夥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,而分受
其營業所生之利益,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700 條
稱隱名合夥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,而分受
其營業所生之利益,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