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694 條
合夥解散後,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。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,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94 條
合夥解散後,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。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,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