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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94 條
合夥解散後,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。
前項清算人之選任,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94 條
合夥解散後,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。
前項清算人之選任,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