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693 條
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,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 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93 條
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,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 契約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