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6 11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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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688 條
合夥人之開除,以有正當理由為限。 前項開除,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,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88 條
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。 前項開除,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,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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