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人之債權人,就該合夥人之股份,得聲請扣押。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,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,自扣押時起,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。
合夥人之債權人,就該合夥人之股份,得聲請扣押。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 合夥人。 前項通知,有為該合夥人聲明退夥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