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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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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683 條
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。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83 條
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。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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