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82 條
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,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。
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,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
銷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82 條
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,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。
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,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
銷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