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,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。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,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將其解任 。
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,非有正當事由,不得辭 任,其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。 前項被委任人之解任,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