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20:5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66 條
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
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666 條
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
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66 條
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
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