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攬運送人,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應負責任。但能證明其 於物品之接收保管、運送人之選定、在目的地之交付,及其他與承攬運送 有關之事項,未怠於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、毀損或遲到,應負責任。但能證明其於 物品之接收、保管、運送人之選定、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運送有關之 事項,未怠於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