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46 條
運送人於受領運費及其他費用前交付運送物者,對於其所有前運送人應得
之運費及其他費用,負其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46 條
運送人於受領運費及其他費用前交付運送物者,對於其所有前運送人應得
之運費及其他費用,負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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