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6 12:5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44 條
運送物達到目的地,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,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
約所生之權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44 條
運送物達到目的地,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,受貨人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
約所生之權利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