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43 條
運送人於運送物達到目的地時,應即通知受貨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43 條
運送人於運送物達到目的地時,應即通知受貨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