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33 條
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,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
者,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33 條
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,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
者,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