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63 條
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63 條
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63 條
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,變更其組織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