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628 條
提單縱為記名式,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。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
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28 條
提單縱為記名式,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。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
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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