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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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620 條
倉庫營業人,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,應許其檢點寄託物、摘取樣 本,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620 條
倉庫營業人,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,應許其檢點寄託物、摘取樣 本,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20 條
倉庫營業人,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,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或摘取樣 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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