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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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613 條
稱倉庫營業人者,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13 條
稱倉庫營業人者,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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