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人就住宿、飲食、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,於未受清償前,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,有留置權。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,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。
主人就住宿、飲食或墊款所生之債權,於未受清償前,對於客人所攜帶之 行李及其他物品,有留置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