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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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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600 條
寄託物之返還,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。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,將寄託物轉置他處 者,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600 條
寄託物之返還,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。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,將寄託物轉置他處 者,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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