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1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594 條
寄託物保管之方法經約定者,非有急迫之情事,並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 情事,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時,受寄人不得變更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94 條
寄託物保管之方法經約定者,非有急迫之情事,並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 情事,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時,受寄人不得變更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