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90 條
受寄人保管寄託物,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,其受有報酬者,應
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90 條
受寄人保管寄託物,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,其受有報酬者,應
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