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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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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586 條
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,不能賣出,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,如委託 人不於相當期間,取回或處分其物時,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,行使其權 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86 條
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,不能賣出,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,如委託 人不於相當期間,取回或處分其物時,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,行使其權 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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