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71 條
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,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,或違
反誠實及信用方法,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,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
費用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71 條
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,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,或違
反誠實及信用方法,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,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
費用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