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70 條
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契約當事人
雙方平均負擔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70 條
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契約當事人
雙方平均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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