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69 條
居間人支出之費用,非經約定,不得請求償還。
前項規定,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69 條
居間人支出之費用,非經約定,不得請求償還。
前項規定,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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