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68 條
居間人,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得請求報酬。
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,於該條件成就前,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68 條
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得請求報酬。
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,於該條件成就前,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