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65 條
稱居間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,
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65 條
稱居間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,
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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