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0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52 條
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,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,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
而知其事由前,委任關係視為存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52 條
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,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,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
而知其事由前,委任關係視為存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