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51 條
前條情形,如委任關係之消滅,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,受任人或其繼
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,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
務前,應繼續處理其事務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51 條
前條情形,如委任關係之消滅,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,受任人或其繼
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,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
務前,應繼續處理其事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