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47 條
報酬縱未約定,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,應給與報酬者,受任人得
請求報酬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47 條
報酬縱未約定,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,應給與報酬者,受任人得
請求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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