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42 條
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,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
而使用之金錢者,應自使用之日起,支付利息。如有損害,並應賠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42 條
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,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
而使用之金錢者,應自使用之日起,支付利息;如有損害,並應賠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