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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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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537 條
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。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 事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37 條
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。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 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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