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35 條
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,應依委任人之指示,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
意,其受有報酬者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35 條
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,應依委任人之指示,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
意,其受有報酬者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