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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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533 條
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,就委任事務之處理,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33 條
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,就委任事務之處理,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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