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32 條
受任人之權限,依委任契約之訂定;未訂定者,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
。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,或就一切事務,而為概括
委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32 條
受任人之權限,依委任契約之訂定;未訂定者,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
。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,或就一切事務,而為概括
委任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