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30 條
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,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,不即為拒
絕之通知時,視為允受委託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30 條
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,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,不即為拒
絕之通知時,視為允受委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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