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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2 條
總會決議,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,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。
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。
社員表決權之行使,除章程另有限制外,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。但
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。
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,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,該社
員不得加入表決,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52 條
總會決議,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,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。
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。
社員表決權之行使,除章程另有限制外,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。但
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。
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,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,該社員
不得加入表決,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52 條
總會決議,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,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。
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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