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,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,由出版人行使之。 出版權授與人,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,有出版授與之權利,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,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。 出版權授與人,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,交付第三人出版,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,為其所明知者,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。
著作人之權利,於契約實行之必要範圍內,移轉於出版人。 出版權授與人,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,有出版授與之權利,如著作物受 法律上之保護者,並應擔保其有著作權。 出版物授與人,已將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,或經第三人公 表為其所明知者,應於契約成立前,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