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1 23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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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514-6 條
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,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514- 6 條
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,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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