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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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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514-4 條
旅遊開始前,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。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, 不得拒絕。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,如因而增加費用,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。如減少費用,旅客不得請求退還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514- 4 條
旅遊開始前,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。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, 不得拒絕。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,如因而增加費用,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。如減少費用,旅客不得請求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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