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14-11 條
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,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,旅客得於受
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,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514-11 條
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,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,旅客得於受
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,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