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14 條
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、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、減少報酬請求權、損害
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因其原因發生後,一年間不行使
而消滅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514 條
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、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、減少報酬請求權、損害
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因其原因發生後,一年間不行使
而消滅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14 條
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、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、減少報酬請求權或契約
解除權,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,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
消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