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11 條
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
之損害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11 條
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
之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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