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5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504 條
工作遲延後,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,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,不
負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04 條
工作遲延後,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,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,不
負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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