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遲延工作,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,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,並請求損害賠償。
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遲延工作,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者, 定作人得解除契約。但以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