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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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500 條
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,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,延為五 年,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,延為十年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500 條
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,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,延為五 年,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,延為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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