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92 條
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
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492 條
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
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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