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487-1 條
受僱人服勞務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受損害者,得向僱用人請求
賠償。
前項損害之發生,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,有求
償權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487- 1 條
受僱人服勞務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受損害者,得向僱用人請求
賠償。
前項損害之發生,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,有求
償權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